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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京籍职工参保生育保险事项
发布日期: 2012.05.10
人力社保局上午发布《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该业务细则介绍了本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和具体参保办法。
据了解,今年本市职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都有一个很大的变化,一是本市所属的公务员并入工伤保险,二是非京籍职工也将同本市户籍职工一样,享受到生育保险。
该业务细则介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工伤、生育保险均为单位缴费,个人无需缴费。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具体流程
一、2012年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二、按上述参保范围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三、2012年1月1日之后新参保职工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
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需补缴相应的工伤、生育保险费时,应按照《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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