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健康险前需确认续保问题
发布日期: 2012.03.05
导读:健康保险是为身体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而这样的健康风险准备金,只能趁年轻、健康时提取。因为越是年老,健康的资本就越少;越是年轻和健康,越可以提取得更多。这样,到年老体衰时才能享受真正无忧的生活。
近日,张女士的女儿拿出几年前母亲为她购买的“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保单, 偶然发现若想“保证续保” 要主动申请的提示,但此前保险公司和营销员都没有告诉过张女士和她的女儿续保还有这一流程。
这份保单是张女士于2003年为女儿购买的,当时保险营销员力荐这款产品,特别指出还可以“保证续保”,如今已经连续缴费5年,提供服务的营销员也换了几位,可是张女士除了能收到保险公司催缴保费的提醒电话和信件外,再没有得到任何信息。于是,她直言道:“如果不是女儿逐字逐条地研究保单条款,直到现在,可能我都不知道'保证续保’还需要申请。”
“保证续保”为哪般
“保证续保”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在前一保险期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符合保证续保条件后,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个人健康发生变化而拒绝客户续保,也不能提高保费、增加除外责任或延期承保,更不能拒绝续保,即只要按时缴纳保费,被保险人患病后仍能继续享受健康(医疗)保险。
“保证续保”设有时限
一旦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诺“保证续保”,就失去了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的权利,不论被保险人新患何种疾病,保险公司都不得对其增加保费,更不能拒保。由于风险很大,通常保险公司对续保的条件做出不同的规定,有的公司规定投保人连续3年甚至是5年没有发生疾病赔付,以后才可以保证续保。例如,某被保险人在2006年5月1日投保了“保证续保”的长期医疗险,2009年5月1日将达到连续投保3年的时限。如果被保险人从投保日到2009年5月1日前不幸身患某种疾病,保险公司就会拒绝续保;如果2009年5月1日之后,被保险人享有了保证续保权益的情况下患病,保险公司都不能再对其加费、将该疾病除外或者拒保。
连续3年没有发生疾病赔付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时限。例如,2006年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后,也有保险公司推出的新型健康险保证续保产品约定,只需通过首年的投保审核,便可直接享有保证续保权。
除此之外,保证续保往往还有年龄限制,例如某保险公司要求最高续保年龄限定在64岁,意味着被保险人获得保证续保权利最多可保障到6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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