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强制责任保险
发布日期: 2012.06.22
导读:交强险保险对象是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交强险是机动车强制性责任保险,其保险对象是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但去年7月24日发生在南京江宁大学城的一场车祸,却让保险公司、车主和法官都犯了难,因为事故中的受害人原本在车上,他从车上跌落后被自己乘坐的车撞死的!他到底该算本车人员。
交强险是机动车强制性责任保险,其保险对象是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但去年7月24日发生在南京江宁大学城的一场车祸,却让保险公司、车主和法官都犯了难,因为事故中的受害人原本在车上,他从车上跌落后被自己乘坐的车撞死的!他到底该算本车人员,还是车外人员呢?
一审法院认为,这名受害人应属本车人员,不在被保险之列,因此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原本是“本车人员”不错,但他在落地前、被碾压之时,已完成了身份的转变,从“本车人员”变成了“第三者”。这起情节特殊的道赔案件,在南京尚属首例。
案件:车上摔下被轧死,告车主索赔59万
去年7月24日晚上11点多,金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一辆半挂车行驶在龙眠大道上,车辆在第278号路灯处转弯,坐在半挂车上的一名工人不知何故从车上摔落,被车子后轮碾压,当场死亡。
这名工人叫李东,他是怎么从车上摔下来的,现已无从查证。交警部门勘察现场后,也称无法查清李东从半挂车上摔落的原因。
事发后,作为车主的金某等人,仅支付了李东家人3万元赔偿金。李东家人为此将车主告上法院,索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多项费用共计59万余元。
一审:死者属本车人员,交强险不赔付
一审法院查明,发生事故的牵引车、半挂车为两名姓金的车主共同所有,分别挂靠了两家运输公司,并分别在人保及华安保险周口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外,法院审查认定,李东的死亡赔偿金为47万余元。
李东是从金某驾驶的半挂车上摔下被轧身亡,公安机关无法查清李东摔落的原因,法院亦无法查清,因此,法官认为两位金姓车主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扣除已给付的3万元,他们尚需再付44万余元,车辆挂靠的两家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名金姓车主都不富裕,赔付能力有限,44万的赔偿金让他们傻了眼。他们当庭提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李东是落下车后才被轧死,应属于车外人员,交强险应当赔付。
一审法院认为,李东是从半挂车上摔下来的,应属半挂车的车上人员,而不是车祸中的第三者,因此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据此判定两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死者摔下车后成“第三者”,交强险须赔付
两位金姓车主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他们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不合理,因为李东是先从车上摔落,然后才被车辆碾压死亡的,事发当时他已经属于车外人员,理应由交强险承担赔付责任,他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车祸中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的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李东坐在车上,确实为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但他之后从半挂车上摔落又被车碾压身亡,事故发生时,他已经不在半挂车上,而在车下。换个角度想,这个问题很简单,如果事发时李东在车上,那他就不会葬身轮下了。
二审法院指出,原审法院认定“李东系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不当,应予以纠正。牵引车和半挂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两家保险公司分别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在各自的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定由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承担11万元共计22万元的赔偿责任。如此一来,两位金姓车主只需再支付22万元即可,两家挂靠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一个判决
挽救了3个家庭
两位金姓车主的代理人,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的陈政律师对二审判决表示满意,他说,二审法院这样判决合情合理合法,挽救了3个家庭。“李东上有老下有小,是家庭的顶梁柱,他的去世对整个家庭来说几乎是灭顶之灾,因为家人失去经济来源了,所以对于李家人来说,赔偿款非常重要。而两位金姓车主并不富裕,赔付能力也十分有限,如果要拿出高达47万元的赔偿金,他们的家庭也会陷入困境。现在有了交强险,两位金姓车主松了一口气,李家人也能顺利拿到赔偿,这不是挽救了三个家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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