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调整养老保险计息利率 由2.25%调高至2.31%
发布日期: 2012.05.10
导读:深圳市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账利率, 由原来的2.25%调高至2.31%。深圳市社保局提醒参保人员,在记账利率调整后个人账户余额执行方法也有所改变。
深圳市社保局启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记账利率:2010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期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计息利率按加权平均年存款利率2.31%计算利息,按年利率2.31%折算成月复利率为1.905%。
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表示,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账户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记账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今年1月11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布《关于2010年度全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账办法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规定,深圳调整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账利率,具体为:2010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期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计息利率按加权平均年存款利率2.31%计算利息,按年利率2.31%折算成月复利率为1.905%。而2009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2.25%,折月复利1.856%。
黄险峰提醒,自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查询个人账户余额或办理跨省转移个人账户余额时,个人账户余额为截止至上一年度的本息及当年的缴费本金。而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布上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之前,参保人查询个人账户余额或办理跨省转移个人账户余额时,个人账户余额为截止至上上一年度的本息及上一年度至当前月的缴费本金;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布上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之前,参保人办理个人账户结算时,上一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上上年度记账利率执行;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布上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之后,参保人办理个人账户结算时,当年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则按上年度记账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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