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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债券有“门槛”

发布日期: 2012.06.27

导读:近来,相关文件对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基本标准作出了相关决定,详情请看本文报道。

偿付能力充足率,同样成为保险机构投资债券的一道“门槛”。《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偿付能力变化,调整无担保债券投资规模。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不得投资无担保债券;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50%以下的,不得增持无担保债券。

昨天,保监会同时下发的《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中的附件《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下称《标准2》),对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基本标准作出规定。

《标准2》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立独立的信用评估部门(或岗位),建有定义清晰的信用评级符号体系。

此外,《标准2》亦要求保险机构应配备一定的专业人员,固定收益投资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基础设施投资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投资研究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和信用评估人员之间,应建立防火墙机制。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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