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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 中国保监会 | 发布日期: 2011.05.04
保监厅函〔2004〕155号
宁夏保监局:
你局《关于执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宁保监发〔2004〕3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生效后,任职主持工作行使总经理职权的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属于《决定》第一条中与“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条件,申请任职资格审查。
二、《决定》生效后,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已通过相应任职资格审查的,任职总经理时,无需再次申请任职资格审查,但应当在任职总经理后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三、《决定》放宽了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因此,《决定》生效前取得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决定》生效后主持工作的,无需再次按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条件,申请任职资格审查。但应当在主持工作后,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职务调整的情况。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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