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发布日期: 2012.02.03
导读:去年12月,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布置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城镇无保老人喜获“托底”保障,实现了老有所养。
一、参保人员的确定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人员,都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二、缴费标准的确定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目前,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来缴费。
三、补贴标准的确定
为了鼓励居民缴费参保,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档次越高,政府补贴标准越高。根据规定,对应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10档的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标准分别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元、500元、525元。个人缴费和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四、参保手续的确定
自2011年12月22日起,凡满足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申报或者待遇领取申请,并携带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主页、本人页)、指定银行的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存折)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五、领取条件的确定
凡本市城镇户籍,2011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保、镇保、农保、征地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从7月1日起补发。
2011年7月1日已年满45周岁的,到达60周岁前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到达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2011年7月1日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到达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六、养老金标准的确定
城镇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目前,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是每月400元;为了鼓励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满15年以上的,从16年起,每满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再增加10元。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发放标准由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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