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想投保意外险 职业等级很重要
发布日期: 2012.01.17
导读:在购买意外伤害险时,保险公司会着重提醒投保人职业等级的重要性。本案就是由于职业等级发生分歧而导致的理赔纠纷案。
案情回顾
某年7月份,郑某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意外身故、残疾和烧烫伤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医疗1万元,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100%;意外住院津贴每天35元,免赔3天,保期一年。双方还特别约定:职业分类一至三类,赔偿保险金100%;四类赔付40%;五类赔付20%;保险费100元。
次年,郑某在在一次驾驶摩托车行驶的过程中,因措施不当导致摩托车翻到公路边的鱼池内,郑某受伤。后经交警责任认定,郑某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当日,郑某被送进医院治疗,10日共花治疗费7054.08元。诊断结论:舌裂伤、牙折、颈胸部多处烫伤,舌功能障碍,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
郑某出院后,便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提供了相关资料。某保险公司认为,郑某驾驶摩托车,从事“陆运职业”,只能按五类职业者赔付保险金的20%。为此,郑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
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一类为农牧业、二类为渔业、三类为木材森林业、四类为矿业采石业、五类为交通运输业,但在合同中,职业一栏并未填写。
法院认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郑某已交纳保费100元,双方保险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保单职业一栏并未明确投保人投保时的职业,郑某也未在被告提供的分类表上签字。
虽然郑某在驾驶摩托车中受伤,但摩托车不是营运工具,而是原告工作、生活中的交通工具。原、被告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已约定了赔付范围及标准,应当严格履行。保险公司将郑某定为交通运输业,按五类职业标准的20%赔付,证据不足。郑某系农民,应参照农牧业职业分类标准即一类职业进行赔付。双方保单中约定免赔100元和意外住院津贴免赔3天,应予扣除。
审理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郑某残疾金、医疗费等10719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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