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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的惠民政策

发布日期: 2011.11.22

导读:《社会保险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大大加重,行政力量介入的力度也将增强。相信在法律的威慑力下,用人单位将不再敢于触及法律红线,劳动者的权利将会获得更好的维护。

案例一:医疗费用异地报销

2009年冬天,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刘老太来到北京,帮助儿子、儿媳照顾刚刚出生的孙子。一家人本来其乐融融,没料到的是刘老太由于操劳过度诱发了脑血栓。在北京的医院住了一个月之后,花费了一万多的医药费还是不见好转。这时候,刘老太自己开始着急回家了,原因就是刘老太在北京没有缴纳医疗保险,没有办法报销医药费用,在北京看病负担太重。但是刘老太的儿子、儿媳又担心老人家回到石家庄市没人照顾,不利于病情的控制。一方面是高额的医药费用无法报销,一方面是独自住在医院无人照料,面对两难的选择,刘老太一家人犯了难。

分析意见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此可以预见,随着《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细则的实施,像刘老太一家的上述担心即将成为历史。因为今后这些都是社保和医疗单位的事,看病人只要直接拿着医保卡在所在地看病就成了,哪些是自己支付的,哪些可以报销的,直接就用社保基金结算了。此外,《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案例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老王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直在河北一家大型国企工作,九十年代末以“停薪留职”的方式离开了该国企,来到北京的一家民营企业淘金。200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老王面对退休问题却犯了难。因为北京和河北两地的社保局都拒绝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及支付退休金。北京方面的答复是老王在北京缴纳养老保险不到十五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河北方面的解释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老王在北京工作多年,应在北京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可怜老王辛辛苦苦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成了老无所养。

分析意见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并且,基本养老金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目前普遍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这一突出问题将获得解决,同时还会极大地提高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彻底解决部分地区曾经出现的农民工退保的现象。

案例三:工伤医疗费用

小李高中毕业后来到河北一家砖厂工作。2009年的一天,小李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由于单位没有给他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小李住院期间的医药费都是单位垫付。等小李出院以后已经没有办法从事重体力劳动了,这时小李找单位要求赔偿时,老板表示需要时间筹集资金。好几个月过去以后,小李得到的消息却是老板抽逃资金,不知去向。受到好心人的帮助后,小李申请了工伤鉴定,被鉴定为工伤五级。后,小李又申请仲裁,两个多月后裁决书下来,仲裁委支持了小李5万多的申请请求。但事情还未结束,裁决生效后,法院强制执行时又遇麻烦,虽然原公司还在,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账号都变了,小李完全没有办法提供执行线索。手中拿着生效的裁决书,小李却无处拿钱。

分析意见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另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真正实现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使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

案例四:失业人员待遇

家住天津市的小韩自幼体弱多病,10岁时就染上乙肝病毒。成年后,小韩一直没有办法找到工作,好心的街道办大姐给小韩办理了失业人员登记,这样每月就能领取一些失业金。就这样小韩一家三口依靠父母微薄的退休金和小韩的失业金维持生活。祸不单行,2010年春天小韩的肝病犯了,光住院费就花了好几万,这其中只有很少的部分能够享受报销待遇。高额的医疗费用着实难倒了一家人。

分析意见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此可见,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小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的医疗费用也不再打折。当然,小韩享受此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案例五: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小李和小张高中毕业后一起考到了北京的一所大学,在大学时代成为了情侣。两个人毕业后都留在了北京工作,并且结了婚。但是小李没有找到能够解决户口的单位。工作了几年小李的单位都没有办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因为目前北京没有为外地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规定。因为担心高额的生育费用无法报销,小李和小张一直都不敢生育。现在他们所盼望的就是哪一天小李的单位能够给她缴纳了生育保险,那样他们就能够生下自己的宝宝。

分析意见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该条规定将未就业的职工配偶纳入生育保险,改变了原有生育保险只保参保人员的作法,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要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建制本意。相信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以及北京市相关政策的出台,案例中小张和小李的担心即将成为多余。

总结意见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主要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中,权威性不足,法规之间缺乏衔接。部分企业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保费的现象层出不穷,直接影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造成他们断保、不能或不能及时享受有关社保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同时,《社会保险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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