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
发布日期: 2011.11.10
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 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主要有两项:
(1)被保 险人依法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法律责任。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
由于责任险承保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有固定价值的财产、故保单均无保险金额而仅规定赔偿限额,即保险公司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报单一般 规定两项赔偿限额,即每次意外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赔偿限额,以及保险期限内累积的赔偿限额,有时两者合成一个限额。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大致 有两种,一种以作为各种损害赔偿保险(主要是各种财产保险)的组成部分或以附加责任的方式承保,不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如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船舶保 险的碰撞责任、保赔责任,飞机保险的第三者责任,建筑或安装工程的第三者责任等。另一种作为单独的责任保险以签发专门的保险单方式承保,如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现在世界保险市场上普遍流行一种综合性的责任保险,将多种责任保险组合在一份分不同项目的保险单内,由被保 险人按需选择。保险期限视承保方式而定,可单独承保的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为1年,到期可续保。以附加方式投保的的责任险其保险期限通常与被附加的主险相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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