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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投保学平险具有的权利

发布日期: 2011.10.31

我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保人投保学平险,也应本着自愿的原则,投保人可以决定是否投保;另外,目前学平险业务作为团体业务,学校在代理收缴保险费后,可自愿决定向哪一家人身保险公司投保。凡违规通过当地教育等政府部门直接或变相指定承保公司的,可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举报。各保险公司之间也应遵循商业保险投保自愿的原则,自觉改进管理水平和提高服务质量。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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