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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则
发布日期: 2011.10.27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要求保障的标的必须具备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表现在财产保险中,投保的财产标的在遭受危险事故时会对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表现在人身保险中,投保的人身标的在遭受意外事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会对被保险人或 其家属带来经济困难,也就是说,保险标的遭到事故而导致投保人在经济上有所损失。
宽限期: 续期保费虽然订有缴费日期,但若是客户一时资金周转不灵,保险公司给予其补交所欠保费的机会,暂不行使解约权,仍维持合同效力的一种合同约定。法 律或合同约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从保险人代理人进行催告之时开始计算。宽限期条款意味着,当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险费。同时,在宽限期内的任何时日,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且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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