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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特点

发布日期: 2011.10.20

一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投保人是一个投保前就已存在的单位,如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被保险人是单位的人员,如学校的学生、企业的员工等。

二是保险责任主要是死亡责任,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所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三是保险金额一般没有上限规定,仅规定最低保额。

四是保险费率低,团体意外保险由于是单位投保,降低了保险人管理成本等方面的费用,保险费率因此降低。

五是在通常情况下,保险费交纳是在保险有效期开始之日一次交清,保险费交清后保单方能生效。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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