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寿险业预定利益市场化
发布日期: 2011.10.20
导读:预定利率市场化,简单来说,就是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挣脱了原来2.5%预定利率的束缚。
保险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市场周期的影响,相应的就会有加息、减息的循环往复,保险本来就是建立在货币时间价值基础上的应用科学,与利率密切相关。目前的预定利率是负利率时代的产物,将其固定在2.5%的位置上显然是不合理的。
然而,预定利率市场化可能产生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预定利率市场化可能出现利差损。
在1999年之前,行业形成巨额利差损,这是由于当年我国处于高利率时期,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最高曾达到11.34%,所以,寿险公司在1999年之前的产品预定利率也处于较高的水平。随着我国进入降息周期,一年期存款利率降至1.98%,再加上保险资金运用缺乏经验,渠道受限,这类业务的投资回报率达不到预定的高度,利率的剧烈震荡产生了巨额的利差损。客观地看,目前保险资金的运用能力、风险管理能力都有很大提高,保险资金渠道也在逐步放宽。但是,目前我国处于加息周期,如果预定利率定的过高,在减息周期依然会出现利差损。
第二,预定利率市场化可能会出现秩序混乱。
目前,我国的寿险市场上,市场主体繁多,新旧主体、中资、外资企业竞争激烈。预定利率的市场化会对产品定价产生影响,如果小企业盲目抢占市场份额,可能会不合理的低价销售产品;同时,大企业也可能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超低价销售以达到垄断的目的,无论哪种情况都是恶性竞争,都会破坏市场秩序。
第三,预定利率市场化可能会出现利润下降。
目前2.5%的预定利率已经太低,在预定利率市场化以后,会确定一个相对高的预定利率水平,从而产品价格有所下降。在新产品热卖的同时,也有老客户退保的风险。假设在产品销售量不变的情况下,利润必然下滑。
上面的任何一种情况都是对保险业不利的,这就需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机制、精算人员素质和群众保险观念三方面着力,全面推进利率市场化。
第一,预定利率市场化不能是彻底的放开,离不开有关部门的监管。
其中,准备金的管理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传统人身保险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中的低者,分红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年复利2.5%。如果预定利率高于评估利率很多,就会需要更多的资产,所以,各公司的定价会慎重考虑,在其资产承受范围之内。
第二,加强精算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精算人员应该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坚持审慎的原则,兼顾股东、经营者、投保人和企业职工的利益,顾全大局,用长远的眼光看问题,共同维持好和谐繁荣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我国的保险深度和广度依然处于较低水平,应该有侧重性的树立公民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
在保险业大力提倡回归保障、回归本质的同时,希望能够借此机会让公民看清保险的本质。只有了解了保险的本质,才不会将保险的预定利率与短期市场利率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是否购买,也不会在保单存续期间因为市场利率升高而出现退保潮。更重要的是,只有让公民了解到保险的保障功能是其他理财手段不能取代的,才会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商业保险投保率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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