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险企开业满3年方可发次级债
发布日期: 2011.10.20
导读:中国保监会于本月开始实施《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主要在次级债的募集条件、计入附属资本的额度等五方面进行了修订。
本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实施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主要在次级债的募集条件、计入附属资本的额度等五方面进行了修订。包括增加募集次级债必要性和偿债能力的原则要求,增加“开业超过三年”的募集条件,对募集规模的上限由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0%降低到50%,明确了“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等。
次级债是国际通行的资本补充渠道,自2004年中国保监会颁布实施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来,通过发行次级债,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防范行业风险、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支持行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沪上一家保险总公司首席执行官表示,今年保监会批准发行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大中型中资保险公司为主,小保险公司尤其是外资保险公司目前只能通过股东增资以解决资本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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