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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亟待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发布日期: 2011.10.14

导读:信用风险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对社会经济破坏性最强的风险。我国保险机构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缺乏经验和相应的人才储备,在当前信用环境下,保险机构亟待建立自己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美国金融危机本质上是由信用危机引起,由次贷危机引发并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给人们一个重要启示:信用风险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对社会经济破坏性最强的风险。资本市场日益增加的共识是,必须对信用评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面临的信用风险现状

2008年以来,我国债券市场跳跃式发展,不论是在债券发行规模,还是其信用质量上,都发生了重大的改观。一方面,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条例的调整、短期融资券以及中期票据等新兴债券品种的陆续推出,为债券市场的扩容大开闸门;另一方面,2007年1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担保,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真正暴露出来。这导致2008年以来发行的债券与之前由银行担保的债券,其信用风险不可同日而语。

时至今日,我国债券市场的品种已基本过渡到以信用债为主的格局,债券的信用风险已逐步由银行业分散到其他各类金融机构投资者身上。由于保险资金对安全性的特殊要求,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是保险机构首先考虑的问题。在债券投资信用风险迥异的形势下,漠视企业个体信用风险差异的债券投资策略不再适用,对债券发行个体信用质量的考察,逐步成为债券投资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第三方外部评级机构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本身的评级结果是评价信用风险的重要参考。然而,由于政府部门对信用评级行业的重视不够,行业监管惩戒机制不够完善,外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正日益向逐利性妥协。由于目前主流评级机构都是发行人付费模式,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越来越多市场参与者的质疑。2008年金融危机的发生,使得这种质疑越来越多,为更准确地了解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开始实行内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内部化的趋势开始加速。

保险机构如何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监管机构对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历来重视,并出台了多项制度要求保险机构加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防范债券投资信用风险。2005年8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建立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风险评估系统,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2007年1月,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对保险机构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制定信用评级方法和程序进行了规范和指导。2009年3月,保监会又发布了《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对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提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及要求。

保险机构由于投资信用债券时间不长,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缺乏经验和相应的人才储备,在当前信用环境和监管要求下,要建立自己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引进专业人才

建立具有丰富评级工作经验和相关专业背景的信用评级队伍内部信用评级在时效性和操作性上有较高要求。单个债券的评级时间有限,实地调研可能性小,这就要求评级人员具有丰富的评级经验。既要求能够通过财务报表、募集说明书和外部评级报告等有限的资料对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又要求评级人员具备数理统计、财务管理、金融等专业背景和丰富的行业研究经验以应付评级建模、财务分析等工作。在评级人员数量配置方面,保监会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备案条件要求至少配置4名评级人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若受托管理系统外资金,则要求至少配置6名评级人员。在人员从业经验方面也有相应要求,保险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量大小,配置适量的评级人员。

2.建立完善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体系

完善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体系是保证内部信用评级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保监会在《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中对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信用风险管理和信用评级基础制度等方面应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重点包括:债券投资信用评级管理、信用风险应急预案、信用跟踪评级和复评管理、信用评级符号体系、信用评级方法细则、信用风险跟踪与监测管理、信用评级工作规程、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议事规则、信用评级操作流程、信用评级报告准则、信用评级信息收集管理、信用评级尽职调查管理、信用评级防火墙管理、信用评级增信评估和信用风险管理等多项制度。同时,保监会对各项制度应该重点包括哪些问题进行了明确,保险机构可以按照保监会指引,结合实际运营情况建立制度体系。

3.构建信用评级模型

受限于内部评级的时间条件和在操作性方面的要求,保险机构大多采用量化的评级模型。在模型建设方面,保监会要求建立一般工商企业和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模型。然而,由于不同行业企业在外部环境、经营特点、政策支持以及各财务指标的正常值范围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统一的一般工商企业模型无法满足评级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一般工商企业进行行业细分,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业分类标准》、《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或者标准普尔等评级公司的行业划分标准。

评级建模应对影响债券发行人和债券信用状况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定性分析部分包括:宏观经济状况、行业状况、政府支持情况等;定量分析部分包括:对企业经营有重要影响的行业特性指标(如煤炭等资源性企业的可采储量)和规模、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等财务指标。对债券信用状况的评估还应考虑担保、抵质押等增信措施和发债规模、偿还期限、还款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因素,对金融债等还应考虑其偿债顺序。

对于部分特殊发债主体类型,可以考虑单独建立评级模型。例如城投类企业,由于普遍自身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较差,主要依靠政府支持进行还款,评级时需重点考虑地方财政收入状况。

4.建立适应内部信用评级要求的评级系统和数据库

建立评级系统有利于提高信用评级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升评级工作的效率。利用评级系统可以实现评级模型的输入,通过与数据库的连接,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手工输入,提高模型计算的准确性,也可以实现对一组评级对象的批量评级作业。好的评级系统应该具有较好的可开发性,可以根据评级工作的需要进行后续开发,实现评级过程的留痕、评级结果的保存、评级报告的输出、财务预警和财务分析等功能,同时,能够持续累积违约事件、违约率、违约回收率、信用稳定性等信息和数据,并作为经营管理资源长期保存。

发达国家保险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是建立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科学的外部评级方法的基础之上的。而在我国,大多数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建设起步只有两三年,覆盖全部评级作业的评级模型/系统刚刚或者尚未成形。与国际评级业相比,目前,我国评级机构良莠不齐,其评级质量突出表现为评级结果影响力小、缺乏公信力、随意性强、可比性差。因此,当前我国保险机构内部评级体系建设任重道远,一方面,要不断加强自身体系建设;另一方面,要呼吁政府及各监管部门重视、加强监督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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