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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发布日期: 2011.10.13

导读:7)受益人条款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定义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灾害、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或在保险期限届满生存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和年金的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①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②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③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A、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

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④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3)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5)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7)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人身保险合同按其保障的范围不同一般可分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由意外伤害事故以死亡或伤残时,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单独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也可以作为一种附加保险加于普通人身保险合同。

3、简易人身保险合同

易人身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以致身亡或者意外伤残,或者被保险人自下而上到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五、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合同载明的可能遭受某种危险而受到人身伤害的自然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发现是无行为能力人,则不得为其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也不得为其投保。但父母为其未成年的子女投保此类保险的则不在此限。

(2)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约定的事项出现后向保险人受领保险金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特别的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自然人中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无其他受益人的,保险合同的受益权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无死亡的,其受益权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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