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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保险

发布日期: 2011.11.10

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在投保之后,再增加一笔保险金额的保险。增值保险一般分为两种:货物增值保险和船舶增值保险。   (1)货物增值保险:买主在估计所 买进的货物到达目的地时的完好价值将比卖主投保时与保险人议定的保险价值为高,因而将二者之间的估计差额向原保险人投保。这种保险一般是在原保单上按同样 条件增加一笔保险金额,索赔时可以将两笔保险金额加在一起来计算。   (2)船舶增值保险:被保险人在投保船舶保险时(全损除外),为了减少保费支出, 一般都将船舶的保险价值定得较低(低于船舶的实际价值或分摊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船舶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往往就得不到十足的赔偿(对于施救、碰撞 责任、救助或共同海损分摊的赔偿,保险人亦按不定值保险的条件来计算,其不定值差额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为此被保险人为了获得充分保障,往往将这 部分估计的差额投保船舶增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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