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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寿险公司最低持续资本的比较

发布日期: 2012.04.08

导读:我国对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设置的合理性。文章采用了实证比较的方法说明。

保险公司业务的主要特点之一是负债经营,如果不对保险公司做最低资本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较大的不利波动,就可能无法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保险责任。因此,各国保险监管部门都对保险公司设定了最低资本要求,用以抵御保险公司的不利财务波动。最低持续资本要求是指保险公司开业后,为使保险公司持续经营,必须持有的与其业务规模、业务特性相适应的最低资本。

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无论是过高还是过低,都会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如果资本要求过高,一方面使很多公司很难达到要求,减少了市场竞争主体的数量;另一方面,公司大量的资本由于没有得到合理的运用而失去了增值的机会。如果要求过低,则不能及时将那些财务状况不佳或已经陷入困境的保险公司识别出来,从而危及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在世界范围内,对持续资本要求的设置主要有两种模式,即欧盟的偿付能力额度(SoNency Margin)模型和美国的风险资本(Risk Based Capital,RBC)模型。我国现行标准借鉴了欧盟非寿险第一指令(CounciIDirective73/239/EEC)的规定,采用了欧盟计算非寿险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模型中的计算比率和拐点规模,但在计算基础的选择上却采用了净保费而不是毛保费,忽略了对再保险因素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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