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考
发布日期: 2012.03.16
导读:6月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笔者认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开展,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正式启动,将长期以来缺乏养老保险保障的城镇非从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层面上实现全民覆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组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分别覆盖城镇非就业适龄人群、城镇就业人群、农村适龄人群。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有助于实现人人享有的基本养老保险,保证人民群众的老有所养,实现社会的稳定。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通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具体而言,从参保人群来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适龄人群自愿参加。从参保缴费来看,参保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从待遇领取来看,当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从现有老年人口的保障来看,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启动,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为契机。笔者认为,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进一步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对制度的模式、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投入比例与责任、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经办管理服务等给予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从而为各地区建立统一模式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政策依据。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毋庸置疑,目前的基础养老金水平过低,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必须进一步提高。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不难发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投入,未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增长,也将主要源于财政投入的增加。而从我国近年来的财政社会保障投入来看,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投入逐年增加,以2009年为例,全国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606.68亿元,医疗保障支出1892.21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12.45%;到2010年,全国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081亿元,不考虑当年医疗保障支出,占全年财政支出的10.14%。笔者认为,政府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央和地方进行财政补贴,是实现养老服务均等化的应有之义,同时,必须指出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福利刚性的特征,因此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未来增长必须保持合理的比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必须遵循财政投入的可持续原则。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来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一致。结合“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笔者认为,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而建立统筹城乡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制度统一的第一步。从实践来看,重庆市自2009年已经开始试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我国各地应继续积极探索试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管理能力,切实把好事办好。笔者认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管理服务。我国保险公司在四川德阳、江苏宜兴等地区积极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有效改善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服务的提供和管理方式。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也应允许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管理服务,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服务优势,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养老保障需求,同时也有助于减轻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部分的经办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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