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无证驾车撞人保险公司也要赔
发布日期: 2012.04.24
导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免除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违反了上述条例的规定,所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中的免责内容应属无效。
无证驾驶摩托车,横穿马路的行人不幸命丧车轮下。保险公司称肇事司机无证驾驶属免责范围,认为不应该赔偿。昨日记者获悉,日前成都市中院终审认定保险公司的这一保险条款无效,保险公司被判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8万余元。
2008年11月9日晚上7点过,王军(化名)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成都沿成青路往青白江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新都一路口处时,行人彭某横穿马路,王军急忙避让,但还是撞上了彭某。彭某当场死亡,王军也倒地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军因无证驾驶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彭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起诉到法院索要赔偿,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列为第三人。
对于死者家属的起诉,保险公司拿出当初与投保人王军签订的保险合同,称合同上明确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认为王军无证驾驶致交通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相关保险赔偿责任。
市中院认为,此案的焦点就是保险公司能否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免除其保险赔付责任。保险公司认为,王军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事故发生,根据上述条款第九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上述条款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而根据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免除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违反了上述条例的规定,所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中的免责内容应属无效。由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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