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溺亡有无道理
发布日期: 2012.03.24
导读:丈夫溺水身亡,保险公司却拒赔,这是为什么呢?法院是如何判定这样的情况呢?
惠州一成年男子罗某,于今年4月25日在西湖溺水身亡,罗某妻子曾在罗生前为其购买了5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但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非外因致死”为由拒赔。近日,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罗妻保险金5万元。
男子意外溺水身亡
罗某妻子丁女士诉称,今年4月25日12时许,其丈夫罗某不幸意外死亡,尸体在惠城区西湖孤山停车场靠湖边被发现,公安机关出具的检验结论为“死者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系意外溺水身亡。而丁女士从2008年起持续以妻子的身份,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处为丈夫购买了5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现仍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限之内。
丁女士称,她作为该保险的投保人和唯一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后到保险公司处要求依保险合同进行理赔时,却被告知“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责任”。丁女士与保险公司经多次协商未果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定应该赔付
在庭审时,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辩称,根据现有证据,被保险人罗某的死亡原因是“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该死亡证明书并没有证明死亡的直接原因,相反,与溺水环境相结合,则说明罗某的死因与外来原因无关,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这一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不相一致,因此其依据合同约定予以拒赔有法律依据。
惠城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惠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证明、死亡证明书和庭审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被保险人罗某的身亡属于意外溺水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范围。惠城区法院于近日判决,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丁女士保险金5万元。
南都记者了解到,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没有上诉,目前已向丁女士支付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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