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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信片保险卡亦可理赔

发布日期: 2012.04.20

导读:给亲人买保险卡,亲人在保险期内出事身亡。当拿到保险卡到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因保险卡而形成的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无直接保险利益关系,应属无效合同。

一家人给一人买了20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卡,引起了保险公司的怀疑。11月14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因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保险卡作假,须赔偿被保险人家属10万元保险金。

邮寄明信片送亲人保险

2005年底,沈阳一家保险公司新推一种用邮寄明信片形式购买的人身伤害保险卡,并委托一家邮政储蓄所负责销售。该保险卡正面记载“本明信片收件人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000元,保险费10元,保险期为一年,起始日期为邮寄戳日5日后零时起”。保险卡背面记载“在本合同的任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2005年12月,李某的妹妹、妹夫和李某妹夫的弟弟、妹妹先后为他各购买了5份保险卡。

亲人出意外保险公司拒赔

本想给亲人以祝福,没想到李某真的在保险期内出事了。2006年8月31日,李某被高压电电击身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妻子拿着保险卡到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对一个人保20份险持怀疑态度。他们提出购买保险卡当时,卡上未填写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人的姓名是事故发生后填写的,并申请对形成笔迹的时间做技术鉴定,但因技术原因未能实现鉴定目的。保险公司还提出给李某投保险的人同李某并无直接保险利益关系,保险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本案所涉及的因保险卡而形成的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无直接保险利益关系,应属无效合同。

但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制作方,应当明示购买人。然而,保险公司却在公开发行不特定购买对象的保险合同中,未加明示法律规定的相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及无效条款,销售时也未明确告知购买者,致使购买者合理善意的信赖利益落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即按保险卡上承诺的保险利益进行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购买保险卡当时,卡上未填写被保险人的姓名,是事故发生后填写的。如果在销售当时保险卡上没有填写被保险人的姓名,应属保险公司自己或销售商的责任,造成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因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是事故发生后填写的被保险人姓名,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妻子保险金10万元。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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