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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兴市场责任保险的发展特点

来源: 中国保险报 作者:杜明程 李晓洁 | 发布日期: 2011.06.09

导读:但是大型保险公司却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尤其是在责任保险方面,1997年至2000年,俄罗斯前10家最大的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已经达到了近70%,而前20家最大的保险公司更是占据了近85%,集中程度之高可见一斑。  新兴市场国家集中程度过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的决策造成...

理论探讨

  自本世纪初开始,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以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通过研究新兴市场责任保险的发展特点,可以为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

  杜明程 李晓洁

  新兴市场是一个相对概念,指的是相比于发达国家正处于发展阶段、经济水平比较落后的国家或者地区,从地域上看主要集中于亚洲、拉丁美洲和东欧等地区。韩国是新兴市场中责任保险发展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最高的国家,被称为“亚洲的加利福尼亚”,而我国的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在新兴市场中是最高的,在瑞士再保险网站提供的2008年全球商业责任险相关数据中,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约为12亿美元,在全球所有国家中排名第10位。

  新兴市场责任保险的发展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以前,新兴市场的责任保险处于缓慢发展的阶段,即起步阶段。在这个阶段,由于新兴市场国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并且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的保险业对外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再加上民众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不强烈和保险公司没有创造出满足人民需求的多种多样的险种,导致整个新兴市场的责任保险处于一个比较混乱的状态,发展水平比较低。

  第二个阶段的时间比较短,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本世纪初期,这是新兴市场责任保险发展的短暂的春天。在这一时期,印度、巴西等新兴市场国家陆续打破以往的闭关锁国,逐步对外开放本国责任保险市场。但是就在新兴市场的责任保险刚刚有点起色的时候,亚洲金融危机席卷而来,给新兴市场的责任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但也正是由于金融危机的发生,使得新兴市场国家政府开始从更加全面的角度审视已有制度的利弊,寻找责任保险发展的正确轨道,可以说亚洲金融危机在给新兴市场带来灾难的同时,也带来了向更高层次进发的“曙光”。

  第三个阶段是从本世纪初至今,是新兴市场责任保险发展的黄金期。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新兴市场国家在经过了短暂的恢复和调整之后便开始向黄金期过渡。纵观新兴市场国家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集中程度过高

  根据《2004年中国行业发展报告》有关数据显示,1999年除印度外的其余5个亚洲主要新兴市场国家拥有数十家从事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但是排名前5位的非寿险公司均占有市场上近一半的份额,中国、越南两国甚至都已经超过了90%。

  不只是亚洲,整个新兴市场国家这种高度集中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例如俄罗斯。打破完全封闭状态后的俄罗斯,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的迅速增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96年,在俄罗斯国内注册的保险公司已达2600多家。但是大型保险公司却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尤其是在责任保险方面,1997年至2000年,俄罗斯前10家最大的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已经达到了近70%,而前20家最大的保险公司更是占据了近85%,集中程度之高可见一斑。

  新兴市场国家集中程度过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的决策造成的。因为新兴市场国家的责任保险公司都处在最初的发展阶段,自有资本较少,经营管理水平低下,与国外责任保险公司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为了缩小这种实力差距,减少本国责任保险保费的外流,新兴市场国家的政府除了对外国责任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政策和法规进行限制以外,还对本国的一些保险公司进行战略性合并、重组,以充分利用社会可配置的资源,在短期内迅速增强本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这种高度集中的现象在新兴市场责任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是可以起到积极作用的,但随着新兴市场责任保险发展进入到更高的层次,却有可能会成为发展的障碍,因此便需要政府能采取有力的措施打破这种局面。

  (二)保险深度比较低

  新兴市场无论是在保险深度方面还是在人均保费方面,2004年相比1999年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整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旧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鸿沟。2008年全球责任险保费排在前9名的均为发达国家,并且这9个国家的责任保险保费约占世界责任保险保费的90%。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由于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滞后,新兴市场国家经济水平比较滞后,人民处于最低的生存性资料阶段,无暇顾及享受性资料的消费;其次,新兴市场国家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难以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最后,新兴市场国家民众的意识淡薄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这与新兴市场国家的文化底蕴、文化氛围和政府的宣传是密切相关的。

  (三)发展时间短,法律制度不完善

  发达国家责任保险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相比之下新兴市场责任保险的发展则比较短暂,大部分新兴市场国家是从上世纪末才着手于发展责任保险的,我国政府正式提出发展责任保险则是在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责任保险相比其他险种的特殊性在于责任保险对于法律制度极大的依赖性。在发达国家中均已形成了一套关于责任保险发展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对责任保险发展的各个环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章可循,最大程度上减少了争议发生的可能性。同时也增强了广大民众对于责任保险的信心。但是大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只有政府颁布的零星的法律法规,这也是造成新兴市场国家责任保险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重要原因。

  (四)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险异军突起

  企业是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微观运营组织,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险的发展对于经济的正常运行有着较大的影响。经历过亚洲金融危机的洗礼后,新兴市场国家企业的高层受到越来越多的问责,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险正以突飞猛进的速度发展,并在各国的责任保险收入中占据较大的比重。

  (五)保险公司创新能力差

  新兴市场国家责任保险市场的供求状况是需求大于供给,造成新兴市场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是在集中程度过高的环境下保险公司缺乏进行创新的动力,保险公司创新能力不足,无法提供满足人民需求的责任保险产品。此外,责任保险对于相关技术的要求也比较高,但是新兴市场保险公司缺乏这方面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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