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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的相关社保办理规范

发布日期: 2012.03.20

导读: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大力发展,各地方也都积极响应。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让我国社保制度更贴近民情,天津出台了新政策。

养老保险办理程序:

服务对象

人事代理单位及个人委托保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人员。

需要材料

1、存档卡;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单位名称:天津市和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转入单位代码:40121738-2;转入社险机构:和平分中心)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年记载表》;

5、以下人员需交近期一寸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A、以前从未参加过保险的人员。

B、原参加事业单位统筹的。

C、外省市调入的。

医疗保险办理程序:

医疗保险因天津市尚未出台个人缴费政策故医疗保险暂不对个人。

(1)单位应每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员增减变动。

(2)调入人员应在《医保证》的第16页做变更手续。

(3)调出人员应交回《医保证》在第16页做变更手续。

(4)新参保人员单位做《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医保证办理花名册》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由单位填写 《医保证》报人才。

(5)每月25日前,如有发生药费需将各种报销单据、化验单、检查单、挂号费、及相应的片子、病历、本人《医保证》复印件一份,报人才汇总后由人才报保险公司。

(6)门(急)诊第一次报销标准1500元;第二次报销标准500元;每年最后一月报销余额。

(7)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部分按100%支付,不执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其审批费用计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8)计划生育报销需要材料:单位证明(属于计划生育)、医院在报销单据上加盖计划生育章、本人在报销单据背面签字、本人《医保证》复印件一份、病历及相关材料。

适应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城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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