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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不足十五年或将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发布日期: 2012.04.13
导读:根据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养老保险金缴纳不足十五年的将不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但近日有代表指出,这样做不够合理,今后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将缴费金额补充至十五年,后可按月或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22日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现行做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这样规定不尽合理,社会保险法应当总结一些地方好的经验,允许缴费不足15年的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15年,或者将其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此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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