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青海大病保险覆盖全省七成人口以上
发布日期: 2015.07.30
导读:随着医疗改革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措施,可有效弥补当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水平的不足,减轻人民群众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对提升医疗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起到显著作用。
在24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截至今年4月底,我国大病保险工作覆盖人口约7亿,到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要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所有参保人群。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梁万年介绍,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到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要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所有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的负担要有效减轻,到2017年,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做好与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据统计,自2012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相继启动了大病保险的试点工作。截至今年4月底,31个省份均已开展相关的试点工作,其中16个省份全面推开,分别有287个和255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了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大病保险工作,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基础上又提高了10到15个百分点。
梁万年说,下一步,大病保险将提高保障水平。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者额度,作为大病保险的资金,对参保人患大病后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予以保障。确保2015年,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同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要加强不同保障制度的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同时,要规范大病保险的承办服务,强化监督管理。
青海保监局积极宣传我省大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督促和指导保险公司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和操作规程,2014年度,记者从青海省保监局获悉,截至2013年11月31日,青海省大病保险累计结报31953人次,结报金额达到17567.97万元。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正式启动以来,已涵盖全省423.0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3.81%。青海省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和基本医疗报销金额合计占全省居民医疗总费用的75.27%,件均结报金额5498.07元,简单赔付率76.63%。
随着医疗改革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措施,可有效弥补当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水平的不足,减轻人民群众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对提升医疗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起到显著作用。
目前我省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服务工作在格尔木市和互助土族自治县试点工作正稳步推进。《青海省关于全面推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在征求意见建议,商业保险参与养老服务业迈出实质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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