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7月1日起启动
发布日期: 2012.05.27
导读:新闻: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
北京6月24日今年6月1日,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审议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为每年每人100元,让收入较低的居民也能参保。考虑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普遍高于农村居民,有多缴多得的需求,因此规定缴费标准从100元至1000元10档,比新农保多5档。
地方政府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补贴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财政按此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一半。
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管理。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无论男女都是60周岁。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这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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