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城镇居民医保新政策
发布日期: 2012.02.24
导读:江西出台城镇居民医保新政策,新政策中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平均达70%,各种措施全面退进医保新发展。
昨日,省人保厅对外发布最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举措,其中提出,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销90%。同时,连续参保5年及以上,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还可以再提高5%。此外,实行即时结算,只支付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不再需要垫资。
■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
据悉,我省决定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其中,包括提高筹资标准。到2012年,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提高到成年人每人每年3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费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1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个人缴费标准增加20元,分两年落实到位,2011年增加10元,2012年再增加10元。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平均达70%
同时,决定提高住院待遇水平。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97号)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使报销比例达到: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以确保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平均达到70%左右。
■大病医保封顶线提高至12万元
此外,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封顶线提高到6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内封顶线提高到12万元。
并且,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统筹基金结余率超过10%的,其超过部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二次补偿方案,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个人账户可用于家庭成员缴纳参保费
我省还出台了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长效机制,其中,决定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制度。在孕妇待产入院、新生入学注册、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老年人申报审批、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流动就业人员临时居住登记时,均由相关单位主动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
同时,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可用于其家庭成员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费用支付。
■连续参保超5年基层医院可多报销5%
建立城镇居民跨年度自动续保的工作机制。鼓励各地参考银行、电信和商业保险工作的经验做法,采取银行托收、短信提醒、专家热线或建立医疗保险掌上服务大厅等办法,变每年申报登记参保为自动连续参保,促进城镇居民自动续保。采取城镇居民连续参保与待遇相挂钩的办法,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城镇居民连续参保5年及以上,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时,其报销比例提高5%,但中断参保的需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限。
■省内异地就医医保“一卡通”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方面,我省提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不得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报同级基本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同时,省、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文本的内容应大体一致,支付办法和标准应保持相同。
同时,决定建立全省规范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立连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信息网络,探索与公安、民政、卫生、医药、残疾人管理等信息系统联网。进一步完善省级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异地就医双向互通,推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实现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一卡通”。
此外,全面推进省内、设区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费用的即时结算。做到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只支付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以解决参保人员报销医药费用“垫资、跑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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