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各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
发布日期: 2015.07.27
导读:记者从11日召开的海口市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推进会上了解到,海口市将通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国家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通过医疗互助活动给予适当的补助,帮助患者减轻经济负担,可以说是为我市职工再系一条保险带 。凡海口市行政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本人参加工会组织,自愿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前提下,均可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以团体形式参加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记者从11日召开的海口市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推进会上了解到,海口市将通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国家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通过医疗互助活动给予适当的补助,帮助患者减轻经济负担,可以说是为我市职工再系一条保险带 。
工会组织职工统一参加
根据《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一期实施细则》,结合海口实际,我市制定了《海口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凡海口市行政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本人参加工会组织,自愿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前提下,均可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以团体形式参加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各级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统一参加,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原则上,50人(含50人)以上单位参加互助活动人数应占本单位从业人员的50%以上(含50%)。50人(不含50人)以下单位参加互助活动人数应占本单位从业人员的60%以上(含60%)。
第一期按每人150元交纳互助金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分期进行,第一期互助活动期限暂定为三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参加活动的职工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第一 期互助活动按每人150元交纳互助金。互助金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职工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本单位工会可从工会经费中给予一定的帮助,单位工会也可申请 行政给予一定补贴。第一期互助活动职工每人只交纳一份互助金。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期满后继续参加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逾期不再办理。
出院时间在当期互助期限内的补助申请,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扣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的自付部分,再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后,个人自付超过1000元的,采用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一个互助期内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达到1000-5000元的(含5000元)的部分补助20%;达到5000元至10000元的补助40%;达到10000元以上的,补助60%。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能在当年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时限申请补助,跨年度住院的按跨年度的第二个年份计算。在一个互助期限内最多申请三次住院产生费用的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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