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泰康健康人生拥有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发布日期: 2015.09.24
导读:保险产品的保险款说明的项目基本都是差不多的,产品特色、保障责任、及免责条款等都是常有的。大家在投保前可以通过产品特色弄清楚产品的保障侧重点,看保障责任是否满足自己的需求,看清楚免责条款,必要是可以进行一定的案例试算。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投保示例:30岁男性,年交3000元,交费期10年:能返本:65岁时:一次性领取:56868元*60%=34120.8元。有分红:60岁:34956元;70岁:63072元;80岁:103956元。管大病:重疾医疗金:患32种重大疾病,赔付保额56868元。高残、身价保障金:身故赔付保额56868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见10.5)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高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①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②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60%,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低于50周岁(含50周岁);(2)在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条关于身故保险金和高残保险金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以上产品不但给出了投保的具体示例的,同时也对一些保险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更重要的是对免责条款也做了说明。实际上一般的保险产品的条款项目都是差不多的,基本都是那几类,其中保险免责条款都是有的,大家一定要仔细的研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见10.5)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高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①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②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60%,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低于50周岁(含50周岁);(2)在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条关于身故保险金和高残保险金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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