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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寿险(A款)的保障责任和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 2015.09.04

导读:经常性的安全性,以满足更高的安全性在特定时期。率低,覆盖事故责任,高残留病致死亡。过期的设计,可以结合相应的保险期,提高综合保护的程度。

  保险特点:

  定期保障,满足特定时期更高的保障需求。 费率低廉,责任覆盖意外、疾病所致的身故高残。 期满型设计,可与相应年期险种组合,提高全面保障程度。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一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合同中的保险人一年内就产生了内部疾病导致死亡或身体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10%支付死亡或身体残疾保险金,没有交回保险费,合同有效期终止。

二、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因疾病导致死亡或身体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给付死亡或身体伤残保险金,本合同有效终止。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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