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落地
发布日期: 2017.06.06
导读:相互保险探索中需谨慎前行
作为中国保监会首批批准筹建的三家互助保险社之一,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在北京正式开业并签发了首批保单,意味着我国相互保险“一产一寿”的布局已初步形成。
早在2014年,政府就释放出了对相互保险的关注信号。当然,相互保险的优势不在于同传统险企抢占市场,而在于通过自身特质另辟蹊径。
在监管层看来,相互保险不追求短期效益、没有股东盈利压力的优势,可专注发展符合会员长期利益的高保障产品,有望带动长期限、高保障保险产品发展,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质量,进一步推动行业回归保障本源。同时,在投保人与所有人身份合一的情况下,相互保险组织的投保人能够充分参与到产品开发、运营管理等环节中去,可以按照实际需求来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和完善服务内容,从而探索改变以营销为导向的做法。
正是在这些优势下,相互保险发展进程不断加快,2015年,相互保险探索中需谨慎前行,2016年4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同意开展相互保险社试点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这标志着我国相互保险发展正式驶入快车道。
从筹建方案看,首批相互保险社致力于在小微企业、建筑企业金融服务以及特定群体养老健康保障等方面发挥作用,为保险需求没有得到很好满足的群体提供创新性的保险服务。
一直以来,小微企业都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小觑的力量,但却总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困扰。这给专注于“补短板、填空缺”的相互保险带来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相互保险通过依托互联网,将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中小微企业聚集在一起,信息也更为对称和透明,以此建立全面的风险评估体系,提供涵盖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需求类型的风险管理业务;同时,相互保险还可充分发挥其“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灵活机制,选择自身擅长的经营领域进行特定险种、特定区域的经营,从而实现保险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管理职能。
除了关注小微企业,相互保险还应将填补空白的画笔划向“三农”领域,通过将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业合作社聚拢在一起,根据会员共同风险管理需求开发相应保险产品,达到共同防范风险的目的。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相互保险刚刚破冰试水,接下来的发展仍将面临诸多挑战。现行《保险法》并没有明确提出相互保险的组织形式,相互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因此应该争取早日明确相互保险的法律地位,规范相互保险发展。
而对于积极筹备相互保险公司的各路资本而言,对经营技术要求也更高。由于相互保险组织的保单持有人也是公司所有权人,两权的统一在成员之间即被保险人之间容易造成新的利益分配不公,因此,如何确保不同保单持有人享有应得的经营剩余利益,是相互保险公司股东及管理层面对的挑战。
早在2014年,政府就释放出了对相互保险的关注信号。当然,相互保险的优势不在于同传统险企抢占市场,而在于通过自身特质另辟蹊径。
在监管层看来,相互保险不追求短期效益、没有股东盈利压力的优势,可专注发展符合会员长期利益的高保障产品,有望带动长期限、高保障保险产品发展,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质量,进一步推动行业回归保障本源。同时,在投保人与所有人身份合一的情况下,相互保险组织的投保人能够充分参与到产品开发、运营管理等环节中去,可以按照实际需求来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和完善服务内容,从而探索改变以营销为导向的做法。
正是在这些优势下,相互保险发展进程不断加快,2015年,相互保险探索中需谨慎前行,2016年4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同意开展相互保险社试点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这标志着我国相互保险发展正式驶入快车道。
从筹建方案看,首批相互保险社致力于在小微企业、建筑企业金融服务以及特定群体养老健康保障等方面发挥作用,为保险需求没有得到很好满足的群体提供创新性的保险服务。
一直以来,小微企业都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小觑的力量,但却总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困扰。这给专注于“补短板、填空缺”的相互保险带来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相互保险通过依托互联网,将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中小微企业聚集在一起,信息也更为对称和透明,以此建立全面的风险评估体系,提供涵盖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需求类型的风险管理业务;同时,相互保险还可充分发挥其“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灵活机制,选择自身擅长的经营领域进行特定险种、特定区域的经营,从而实现保险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管理职能。
除了关注小微企业,相互保险还应将填补空白的画笔划向“三农”领域,通过将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业合作社聚拢在一起,根据会员共同风险管理需求开发相应保险产品,达到共同防范风险的目的。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相互保险刚刚破冰试水,接下来的发展仍将面临诸多挑战。现行《保险法》并没有明确提出相互保险的组织形式,相互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因此应该争取早日明确相互保险的法律地位,规范相互保险发展。
而对于积极筹备相互保险公司的各路资本而言,对经营技术要求也更高。由于相互保险组织的保单持有人也是公司所有权人,两权的统一在成员之间即被保险人之间容易造成新的利益分配不公,因此,如何确保不同保单持有人享有应得的经营剩余利益,是相互保险公司股东及管理层面对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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