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员双重纳税与社保缺失问题
发布日期: 2012.05.18
导读:全国政协委员马明哲建议,从保险营销员的根本权益出发,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和解决保险营销员双重纳税和社保缺失的问题,更好地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自1992年引入保险营销制度以来,保险营销队伍已经发展成为保险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渠道,为保险业的快速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截至2009年末,全国保险营销员规模已突破290万人,直接代理的保费收入3618亿元,占全国人身险总保费的43.8%。但是,由于发展历史较短,国内相关的配套法规尚未与保险营销制度完全衔接,保险营销员税收和社保方面的一些政策不尽合理、公平,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这个规模庞大的劳动群体一直以来都面临双重纳税和社保缺失的问题。
马明哲认为,根据我国目前关于企业雇员及非雇员的相关税务法规和条例,保险营销员作为非企业雇员,视同其他行业的个人和法人销售代理商,对营销员的佣金同时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营销员征收营业税,不仅与保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重复,而且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实际为其个人提供劳动服务所得,征收营业税不尽合理,也不符合大多数的国际惯例,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不对营销员征收营业税。此外,除了极少数地区以外,绝大部分地区因政策不明晰或条件限制过多,大部分保险营销员无法以“灵活就业者”身份参加当地社保。2009年底,深圳市出台规定,明确非深圳户籍的保险营销员可以自愿参加深圳市社保,各保险机构将统一受理营销员的参保申请。这一有益经验很好地解决了深圳市保险营销队伍参加社保的需求,同时有效缓解了社保部门的压力,值得其他省市借鉴。
马明哲建议,鉴于保险营销员体制的特殊性,国家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研究出台与保险营销员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和经验,保险营销员的劳务收入(佣金)在扣除一定的业务费用后,除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免征保险营销员代理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其次,借鉴和推广深圳市社保的做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保险营销员参保规定和执行指引,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由各保险公司统一受理、各地保险同业公会统一代办保险营销员的参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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