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个人名义网上卖保险
发布日期: 2012.02.16
导读: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得以个人名义网上卖保险.
9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明确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采取事后报告的方式;二是设立了保险代理, 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准入门槛;三是确立了互联网业务集中运营,投保流程合理,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义务,保证服务质量等基本经营规则;四是要求进行 充分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必须为全国性的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互 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并且对开展互联网业务的网站的经营资质等条件提出了要求.《办法》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 务的,应当实行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等.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 示,电子商务具备低成本,宽覆盖,交易便捷等优势,同时,国内网络技术逐步成熟,网民数量不断扩张,网购意识迅速提高,互 联网保险业务进入快速发展期,具 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为增强对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市场秩序,保监会研究和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 会的《网络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结合当前业务发展的实际,出台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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