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行业 保险营销动态 被保险人确诊癌症申请理赔,遭保险公司拒绝

被保险人确诊癌症申请理赔,遭保险公司拒绝

发布日期: 2017.12.13

导读:投了保险不能理赔,那为什么要投保?近日,许昌市一男子在投保后在保险期内确诊癌症,向包厢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某故意隐瞒了其于2007年因左乳纤维腺瘤在许昌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赔,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必须赔!

新一站保险网07月31日讯,2016年2月,王某在许昌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健康尊享医疗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王某,年度给付限额为50万元,终身给付限额为300万元,交费方式为每年,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合同还约定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殊门诊医疗金的责任;未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在保险期限届满日前保险公司未收到王某停止继续投保的书面申请的,将为王某自动办理续保手续。

王某依约缴纳了保费937元。2016年10月,王某因左乳结节入住河南省人民医院,被确诊为左乳浸润性癌。后王某住院治疗,共计花费住院医疗费97578.37元,王某通过新农合报销医疗费36429.18元,实际缴纳医疗费61149.19元。

王某于2016年12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却以王某故意隐瞒了其于2007年因左乳纤维腺瘤在许昌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并解除该保险合同。另查明,王某投保前在保险公司的组织下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符合投保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于2016年2月生效,该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

保险公司下发的《保险合同解约函》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理由是王某投保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王某投保前在保险公司的组织下进行了体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该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不成立,王某要求其继续全面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王某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被确诊为左乳浸润性癌,共计花费医疗费61149.19元,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并自王某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遂作出上述判决。

保险公司遭规定的条款内,应当尽量为客户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保障,多番推辞不仅失信于人,更将企业陷于不仁境地,这又是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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