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二)
发布日期: 2014.09.17
导读:问: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 )可以变更保险...答:如果你的()代表的是“谁”的意思。 那么一般在合同期内,投保人具有变更保险合同的权力。 如投保人与被保人非同一人,那么被保险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申请终止或取消保险合同,但是若要变更合同则需取得投保人同意。
问:在保险实务中,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主要是指答:选b,排除法A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变不了C代理人即业务员变不了,D被保险人即标的物,变不了
问:在保险实务中,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主要是指答:D 解析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
(二)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 , 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 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双方都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因此,已受领的给付应返还给对方; 责任方对他方所造成的损失,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系由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 要求保险人返还保费,显然不利于行使解除权的保险人。因此, 有时在法律或合同条款上明确规定,在上述情况下, 保险人毋需返还保费。
(三) 保险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 合同的效力中止。例如,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由此中断。
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负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非终止。投保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 提出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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