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公司股东分类增加为4类
发布日期: 2017.12.18
导读:保监会再度出击调整保险公司股东制度。近日,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对之前的《办法》做了更加完善的修订,同时也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主要做的修改是将保险公司股东由三类分为了四类,保障股东细则上的权利。
新一站保险网07月20日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加强公司治理监管,保监会去年底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记者今日从保监会获悉,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保监会形成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前意见基础上,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由此前三类细化为四类。
去年底征求意见稿显示,股份类别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其中,财务类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十,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股东;战略类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十,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控制类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二十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二十,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二次征求意见稿显示,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细化,分为四类:
(一)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从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东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指示,将股东分类细化,也细化了股东职权,使不同类别股东在响应领域更加具有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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