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问题与投保人无关
发布日期: 2012.02.22
导读:对于保险公司称保单系秦某从公司领取及保险单登报声明挂失等,属于被告内部管理问题,与投保人无关。该保险公司应支付杨先生三位继承人保险金8万元。
投保人意外死亡,其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称保单已经登报挂失作废,不予赔偿。近日,石市桥西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奇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公司称保单已经挂失
2008年11月,杨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两份全家福保险,保费每份100元,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每份4万元,期限为1年。杨先生支付保费后,保险公司业务员出具经办人签字为刘某的保单及收据。
2009年4月,杨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因其在两份保单中均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根据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杨先生的妻子和一儿一女。但是,当杨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对两份保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保险公司称据向业务员刘某核实,刘某从来没有出过这两份保单,保单是另一个业务员秦某从公司领出,但回单及保险费一直没有交给公司。
而秦某已于2008年12月被公司开除,保险公司曾登报声明这两份保单挂失、作废。因怀疑杨先生与保险公司不存在真实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杨先生的妻子及儿女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公司内部问题与投保人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保险合同成立。对于保险公司称保单系秦某从公司领取及保险单登报声明挂失等,属于被告内部管理问题,与投保人无关。
即使存在有人冒用工作人员名义,以加盖被告业务专用章的空白保险单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得通过单方声明挂失、作废的方式解除业已成立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杨先生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应认定有效。
据此,法院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杨先生三位继承人保险金8万元。
新一站向您推荐
- 新一站综合意外险短期计划2
- 实习生、短期工,10万意外保额
- 18周岁-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
- 查看详情 ¥16.00 起
-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二
- 3天低至2.9元,意外住院等多项补贴,20万意外保...
- 1周岁-69周岁;适合于境内旅游、在景区参加高风险运动人士
- 查看详情 ¥2.90 起
热门产品
-
成人
-
少儿
-
老人
-
财富
-
旅行
-
交通
-
家财
-
-
中国人寿意外保险短期计划2
实习生、短期工,10万意外保额 -
君龙人寿超级玛丽12号重疾险
同种重疾二次赔,覆盖185种疾病,创新肺癌关爱金 -
华贵大麦甜蜜家2024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
最高4倍基本保额,夫妻共保,一张保单双重守护 -
长相安长期医疗险(20年保证续保)—个人版
保证续保20年,含重疾住院津贴,可选少儿门急诊保障 -
e享护-医享无忧百万医疗险(20年期)-个人版
20年保证续保,不限社保范围,可选院外特药责任 -
小蜜蜂5号综合意外险尊享版
100万意外保障,不限社保0免赔,住院津贴最高150元/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