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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问题与投保人无关

导读:对于保险公司称保单系秦某从公司领取及保险单登报声明挂失等,属于被告内部管理问题,与投保人无关。该保险公司应支付杨先生三位继承人保险金8万元。

投保人意外死亡,其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称保单已经登报挂失作废,不予赔偿。近日,石市桥西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奇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公司称保单已经挂失

2008年11月,杨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两份全家福保险,保费每份100元,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每份4万元,期限为1年。杨先生支付保费后,保险公司业务员出具经办人签字为刘某的保单及收据。

2009年4月,杨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因其在两份保单中均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根据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杨先生的妻子和一儿一女。但是,当杨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对两份保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保险公司称据向业务员刘某核实,刘某从来没有出过这两份保单,保单是另一个业务员秦某从公司领出,但回单及保险费一直没有交给公司。

而秦某已于2008年12月被公司开除,保险公司曾登报声明这两份保单挂失、作废。因怀疑杨先生与保险公司不存在真实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杨先生的妻子及儿女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公司内部问题与投保人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保险合同成立。对于保险公司称保单系秦某从公司领取及保险单登报声明挂失等,属于被告内部管理问题,与投保人无关。

即使存在有人冒用工作人员名义,以加盖被告业务专用章的空白保险单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得通过单方声明挂失、作废的方式解除业已成立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杨先生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应认定有效。

据此,法院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杨先生三位继承人保险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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