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互动专区 保险案例 人寿保险代签字遭拒赔

人寿保险代签字遭拒赔

发布日期: 2012.02.22

导读:那小群在保险公司为丈夫买了一份人寿险,并代丈夫在被保险人一栏内签了字,可是当那小群在其丈夫失踪后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赔。法院会如何判定。

1996年12月26日,那小群为其丈夫张阴虎投保办理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步步高增额寿险12份,受益人是那小群,同时,那小群代替丈夫在被保险人栏内签了字。1997年4月5日,张阴虎外出后下落不明。随后,那小群将张阴虎失踪之事告之保险公司并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规定为由拒赔,并让那小群继续交纳保费。2001年5月28日,法院宣告张阴虎死亡,但保险公司依然拒赔。随后,那小群将太平洋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关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据此,那小群投保签署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张阴虎书面同意认可,故合同无效,同时,驳回那小群的诉讼请求。那小群不服,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12月19日,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险法》中规定的“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旨在保证投保人承担诚信义务,避免道德失衡导致被保险人及保险人遭受损失。可是在本款合同应用于实践时,由于一般保险人掌握的保险知识不全面,因此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予以明示。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另外,根据保监会的规定,2000年11月1日以后发生的保险理赔案件,保险公司应承认签名的效力,该规定对保险公司具有约束力。那小群在办理合同复效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为投保人办理了合同复效,因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那小群代签名一事认可。故判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给予那小群保险金7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律师李滨认为,现阶段,我国公民保险知识同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等的情况,对于保险合同中的瑕疵,特别是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时,保险公司应通过补正以消除合同中的不明确因素。“那小群案”将对保险业的规范经营产生深远的影响。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新一站向您推荐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二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二 太平洋产险
3天低至2.9元,意外住院等多项补贴,20万意外保...
1周岁-69周岁;适合于境内旅游、在景区参加高风险运动人士
查看详情 ¥2.90
新一站“逍遥游”境内旅游保险
新一站“逍遥游”境内旅游保险 太平洋产险
可保本市出行,每天1元
1周岁-85周岁;境内出游人士
查看详情 ¥1.00

热门产品

  • 成人
  • 少儿
  • 老人
  • 财富
  • 旅行
  • 交通
新人专享福利
私家车险
买保险
我的足迹
保险规划
关注我们
投诉反馈
返回顶部
关闭
vm-tel-xyz-produc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