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驾证未发投保之后有效吗?
发布日期: 2012.06.07
导读:随着用车人群的不断增加,车险产品也受到了广大车主的喜爱。那么,对于驾驶证还未得到的车主,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同意购买了,出了事保险公司会不会赔付?
交强险是带有社会公益性的强制保险,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无证驾驶车辆出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有证无证”争执不下,为的是免赔。
洪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二轮摩托车撞伤路人并致人重伤。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意外伤害险。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中洪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伤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和洪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经审理,舒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洪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致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赔付责任。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计12万多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为被保险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求二审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明,洪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同时,又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被保车辆均为涉案摩托车。而在意外伤害险保单中明确记载了洪某的驾驶证号,说明保险公司对洪某的驾证进行了审查,而洪当时并未取得驾证,该驾证号从何得来?众所周知,个人的驾证号与身份证是一致的,该份保险单亦是保险公司电脑形成的,因此,在洪某未取得驾照时,只能说明保险公司在签订该份保险合同时对洪某未取得驾证并即将取得驾证的事实已经知晓,并根据其身份证号的编码输入了驾驶证号。二审法院认为,鉴于两份保险同时签订,记载的被保险人与被保车辆均一致,故可推定保险公司在签订交强险时,对洪某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事实已经知晓。因此,尽管洪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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