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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近期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
发布日期: 2017.12.14
导读:保监会近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以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需要,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本次修改主要对已取消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相关材料公证” “出具保险公司发行私募次级债法律意见书” 等中介服务事项所涉条文进行调整。
新一站保险网07月18日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维护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协调统一,保监会近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以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此次以“修改决定”的形式集中统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四部规章的相关条文。最主要是重新调整原本已经取消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相关材料公证”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相关材料公证” 等中介服务事项所涉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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