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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速递:解读未成年人保险限购令以及市场应对办法
发布日期: 2015.09.18
导读:近期保险公司陆续出台了针对未成年人的承保新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部分含有死亡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进行“限购”。虽然对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设限的政策10年前就存在,但此次95号文件之所以令保险公司和家长大惊失色,在儿童险市场掀起波澜,原因就在于该文件严格限制了承保。
在2011年前对于江苏地区有特别约定,单份保单未成年死亡赔付不超过5万元,累计净风险保额不超过50万元。以国寿康恒重大疾病险为例,一个3岁的宝宝最高可配置50万保额的保障,如果在合同期间发生合同规定29大类之一的重大疾病,可一次性赔付50万元。如果不幸身故,最高赔付5万元,如果累计所交保费超过5万元,则退还其多余保费。而从四月一日开始,购买国寿康恒重大疾病,最高只能配置10万保额的保障,如果在合同期间发生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可一次性赔付10万元。如果不幸身故,最高赔付5万元。
此保险限购令是出于两个目的,第一:限制富人利用保险对于财富资产的传承转移,为将来的遗产税征收奠定基础;第二:保障未成年免收道德风险的侵害。某些地区有一些不良监护人,利用为未成年配置高额保险,结果致其死亡,以此达到套取高额保险金之目的。
应对办法:第一,可以抢在新政前为孩子加保,因为保险越早购买约划算。第二,将来保险公司也许会出台新的产品来应对未成年保险限购令。
附:中国保监会发〔2010〕95号文件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规定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两项可以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
(一)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二、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询问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三、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四、保险公司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人身保险产品。
五、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有关业务流程,加强核保和风险管控,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的通知》(保监发〔2002〕34号)同时废止。
由于保险产品大都是年龄越小保费越便宜,因此很多家长愿意趁孩子年龄小为其购买一份高额的重大疾病保险。而现在有一些重疾险属于增额分红型,保额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积累增加。另外也涉及到其他附带身故保险责任的险种,如子女教育金类保险、甚至养老型保险。
此保险限购令是出于两个目的,第一:限制富人利用保险对于财富资产的传承转移,为将来的遗产税征收奠定基础;第二:保障未成年免收道德风险的侵害。某些地区有一些不良监护人,利用为未成年配置高额保险,结果致其死亡,以此达到套取高额保险金之目的。
应对办法:第一,可以抢在新政前为孩子加保,因为保险越早购买约划算。第二,将来保险公司也许会出台新的产品来应对未成年保险限购令。
附:中国保监会发〔2010〕95号文件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规定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两项可以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
(一)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二、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询问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三、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四、保险公司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人身保险产品。
五、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有关业务流程,加强核保和风险管控,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的通知》(保监发〔2002〕34号)同时废止。
由于保险产品大都是年龄越小保费越便宜,因此很多家长愿意趁孩子年龄小为其购买一份高额的重大疾病保险。而现在有一些重疾险属于增额分红型,保额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积累增加。另外也涉及到其他附带身故保险责任的险种,如子女教育金类保险、甚至养老型保险。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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