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解析保险案例
发布日期: 2015.08.28
导读:什么情况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投保时要注意些什么?理赔资料要如何准备...等等这些问题贯穿着保险购买的整个流程。今天,我们就通过几个案例为大家一一解答。
案例一:买车没有及时进行过户
马女士要出国深造,把自己的轿车卖给了朋友陈先生,可由于马女士走得匆忙,没来得及给陈先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双方约定,等马女士回国后再办理。此后,在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费用都由陈先生交纳,但在保单特别约定处注明行驶证车主为马女士。一天,陈先生驾车去上班时,不慎与对面驶来的一辆汽车相撞,最后他支付了修理费3.8万元。陈先生想,虽说修理费花得不少,还好有保险。但没有料到,在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陈先生不是行驶证载明的实际车主,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予他赔偿。
保险专家破解: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当中,陈先生也是投保人之一,保险公司应该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理赔。
案例二:网络投保没标免责条款张女士喜欢自驾游,经常会自己一个人驾着车去旅行,这次,她准备到自己向往已久的一个草原风景区去旅游,因为担心发生意外,在出发之前她决定在网上购买一份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网上买保险很方便,自行操作速度也快,张女士选好保险产品后,想了解一下产品的免责条款,可是在网上没有找到,因为着急买,她在网页上填写了相关信息后,便点击付了费。很快她便收到了保险公司向她发来的保单号与保险条款电子邮件,但在保单条款后也没有明确的免责条款。张女士在风景区骑马时不慎从马背跌落,造成摔伤骨折,于是她便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不料保险公司却以“张女士从事高危活动,属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专家破解: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在这一案例当中,保险公司并没有尽到免责范围的提示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免责。
案例三:核保超期没有明确答复
小刘驾驶着自己购买的水泥搅拌车去工地路上,不慎发生车祸,不仅造成了水泥搅拌车的车头受损,而且装有已经搅拌好水泥的罐体也受损,并导致水泥凝固,罐体无法再使用。小刘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随后派出定损人员到现场对水泥搅拌车进行了查勘,在搅拌车被拖到修理厂后,保险公司又派定损人员多次进行查勘。然而两个月过去了,小刘仍然没有得到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理意见。不得已,他只好主动联系定损员,但每次对方都以“车辆受损部位特殊、情况复杂”为由进行拖延。
保险专家破解: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保险法》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
案例中的小刘与保险公司并未就核定期限另行约定,如保险公司故意拖延,建议小刘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对于超过三十日出具核定意见的,被保险人除有权获得保险金外,还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因拖延核定遭受的相关损失。
专家同时建议各位保险消费者,在购买前一定要自己洗阅读保险条款,对于其中的的“免责条款”有表达不明的,切记询问清楚。
马女士要出国深造,把自己的轿车卖给了朋友陈先生,可由于马女士走得匆忙,没来得及给陈先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双方约定,等马女士回国后再办理。此后,在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费用都由陈先生交纳,但在保单特别约定处注明行驶证车主为马女士。一天,陈先生驾车去上班时,不慎与对面驶来的一辆汽车相撞,最后他支付了修理费3.8万元。陈先生想,虽说修理费花得不少,还好有保险。但没有料到,在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陈先生不是行驶证载明的实际车主,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予他赔偿。
保险专家破解: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当中,陈先生也是投保人之一,保险公司应该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理赔。
案例二:网络投保没标免责条款张女士喜欢自驾游,经常会自己一个人驾着车去旅行,这次,她准备到自己向往已久的一个草原风景区去旅游,因为担心发生意外,在出发之前她决定在网上购买一份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网上买保险很方便,自行操作速度也快,张女士选好保险产品后,想了解一下产品的免责条款,可是在网上没有找到,因为着急买,她在网页上填写了相关信息后,便点击付了费。很快她便收到了保险公司向她发来的保单号与保险条款电子邮件,但在保单条款后也没有明确的免责条款。张女士在风景区骑马时不慎从马背跌落,造成摔伤骨折,于是她便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不料保险公司却以“张女士从事高危活动,属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专家破解: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在这一案例当中,保险公司并没有尽到免责范围的提示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免责。
案例三:核保超期没有明确答复
小刘驾驶着自己购买的水泥搅拌车去工地路上,不慎发生车祸,不仅造成了水泥搅拌车的车头受损,而且装有已经搅拌好水泥的罐体也受损,并导致水泥凝固,罐体无法再使用。小刘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随后派出定损人员到现场对水泥搅拌车进行了查勘,在搅拌车被拖到修理厂后,保险公司又派定损人员多次进行查勘。然而两个月过去了,小刘仍然没有得到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理意见。不得已,他只好主动联系定损员,但每次对方都以“车辆受损部位特殊、情况复杂”为由进行拖延。
保险专家破解: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保险法》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
案例中的小刘与保险公司并未就核定期限另行约定,如保险公司故意拖延,建议小刘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对于超过三十日出具核定意见的,被保险人除有权获得保险金外,还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因拖延核定遭受的相关损失。
专家同时建议各位保险消费者,在购买前一定要自己洗阅读保险条款,对于其中的的“免责条款”有表达不明的,切记询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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