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出车祸对方逃逸 保险公司终审被判赔偿11500元
发布日期: 2015.07.16
导读:车主给自己的车投了各种保险,在驾驶过程中与另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灯及绿化带的损坏,对方车逃逸了,车主只得自己掏腰包赔偿路灯、绿化带损失等费用11500元。当该车主向保险公司要求全额赔偿时,保险公司却以对方车逃逸该负全责为理由拒赔。到底谁对谁错,您看看下面的案子就清楚了。
车主给自己的车投了各种保险,在驾驶过程中与另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灯及绿化带的损坏,对方车逃逸了,车主只得自己掏腰包赔偿路灯、绿化带损失等费用11500元。当该车主向保险公司要求全额赔偿时,保险公司却以对方车逃逸该负全责为理由拒赔。到底谁对谁错,您看看下面的案子就清楚了。
保险理赔案例
买了三者险出事故 保险公司却拒赔
2013年5月13日,日照市岚山区的房华(化名)为其货车在日照市某保险公司投保,其中交强险无责任财产赔偿限额为1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
2014年1月11日晚6时许,房华驾车在临沂市区与一辆自卸货车发生碰撞,房华的车侧翻于绿化带内,造成自己的车、绿化带、绿化树、电线杆等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自卸货车逃逸,至今一直未查获。
房华在赔偿了路灯损坏费用5500元和绿化带的苗木损失6000元后,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却遭拒绝。为此,房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垫付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款11500元。
波折
一审判保险公司赔100元,原告不服
对原告主张,保险公司辩称,事故系对方逃逸车辆撞击被保险车辆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肇事车辆承担,房华不应当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相应的保险公司因此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绿化带苗木及电线杆等损失是由被保险车辆与肇事逃逸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的,房华未提供证据证明己方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该事故应认定由逃逸的红色重型自卸货车承担全部责任,因该事故造成第三方苗木、电线杆等损失,房华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逃逸的红色重型货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应对本案事故损失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内赔偿,未支持房华的其他请求。
只获赔100元,房华对一审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
车主主张得支持,获全赔11500元
前不久,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支持了房华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500元。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应理解为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当事人逃逸造成事故责任无法查明,就应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如确定对方当事人有过错,可减轻其责任,即如果责任能够查明,即使一方当事人逃逸,也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确定双方的责任。逃逸的影响只涉及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不能直接适用上述规定确定对方车辆承担全部责任,认定事故责任不是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房华也无需对己方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这一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免赔,该举证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其次,房华驾驶被保险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符合保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交强险与第三者商业险均具有转嫁被保险人风险、为受害人提供保险的功能,双方当事人在涉案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对方逃逸,事故责任未确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免责,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再次,由于对方车辆逃逸,房华的损失无法向对方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在向房华支付赔偿金后,可依据该规定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上诉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向第三者追偿。
保险理赔案例
买了三者险出事故 保险公司却拒赔
2013年5月13日,日照市岚山区的房华(化名)为其货车在日照市某保险公司投保,其中交强险无责任财产赔偿限额为1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
2014年1月11日晚6时许,房华驾车在临沂市区与一辆自卸货车发生碰撞,房华的车侧翻于绿化带内,造成自己的车、绿化带、绿化树、电线杆等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自卸货车逃逸,至今一直未查获。
房华在赔偿了路灯损坏费用5500元和绿化带的苗木损失6000元后,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却遭拒绝。为此,房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垫付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款11500元。
波折
一审判保险公司赔100元,原告不服
对原告主张,保险公司辩称,事故系对方逃逸车辆撞击被保险车辆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肇事车辆承担,房华不应当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相应的保险公司因此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绿化带苗木及电线杆等损失是由被保险车辆与肇事逃逸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的,房华未提供证据证明己方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该事故应认定由逃逸的红色重型自卸货车承担全部责任,因该事故造成第三方苗木、电线杆等损失,房华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逃逸的红色重型货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应对本案事故损失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内赔偿,未支持房华的其他请求。
只获赔100元,房华对一审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
车主主张得支持,获全赔11500元
前不久,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支持了房华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500元。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应理解为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当事人逃逸造成事故责任无法查明,就应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如确定对方当事人有过错,可减轻其责任,即如果责任能够查明,即使一方当事人逃逸,也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确定双方的责任。逃逸的影响只涉及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不能直接适用上述规定确定对方车辆承担全部责任,认定事故责任不是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房华也无需对己方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这一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免赔,该举证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其次,房华驾驶被保险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符合保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交强险与第三者商业险均具有转嫁被保险人风险、为受害人提供保险的功能,双方当事人在涉案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对方逃逸,事故责任未确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免责,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再次,由于对方车辆逃逸,房华的损失无法向对方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在向房华支付赔偿金后,可依据该规定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上诉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向第三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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