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经营模式:市场化经营还是保险公司代办
发布日期: 2015.06.18
导读:针对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在国际上既存在市场化经营模式也存在着保险公司代办的模式,但在我国一直未能从政策层面给出过明确的说明,保险公司的地位也一直很尴尬。
新华社信息北京电(记者王文帅)伴随着6月29日交强险业务情况的公布,交强险经营模式的选择问题再次引发关注。与国际上主流的“市场化经营模式”以及“保险公司代办模式”有所不同,我国目前的交强险经营模式模糊不清,造成了保险公司在经营上的困惑和地位上的尴尬。业内人士指出,应该在制度层面尽快明确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模式,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美英等国交强险采取市场化经营模式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等对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均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模式,即由各商业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制定交强险费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法律或监管机关不审批费率,仅规定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交强险的相关义务,规定必须投保的最低责任限额以及交强险不得包含的责任免除事项。有关政府部门主要致力于维护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和保证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而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行为不作过多干涉。消费者所享受到的合理价格和优良服务主要依靠市场调节手段来实现。
在市场化模式下,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之一,其经营结果将于其他险种一起,合并计入公司损益并参与利润分配。在英国、香港和韩国等地,除了投保单独的交强险之外,投保人还可以选择一种保障范围更为全面的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在这种综合保单中,保险公司将第三者责任(含强制责任限额和在此之上的任意责任限额)、火灾、盗窃和碰撞等各种风险一起列入承保范围且合并收取一笔保费,并不单独标示强制责任保险所对应的保险费率和保费收入。因此在上述国家和地区,机动车保险人甚至无法分别统计或核算强制责任保险和其他任意保险的经营情况。
在市场化模式下,保险公司对认为是“高风险”的业务,有权拒绝承保。同时,为保证强制保险的有效供给,政府通过组织共保体、提供政府再保险、对保险公司进行一定顺序“分派”业务等方式,承担这些业务的风险。日本和台湾地区交强险适用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日本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运营上采取了一种较为独特的模式,即政府主导、公司代办。保险公司作为政府推行强制责任保险的代理人,只收取固定的代办手续费(约占整体保费的35%),不承担相关经营风险;其收取的纯保费和支付的赔款均全额转入政府设立的公共基金,再按一定的比例将保费和赔款分摊给各公司,以实现各公司间的风险及收支的均衡;强制责任保险的费率由机动车保险算定会提出,并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进行审批;国家不对强制责任保险征收保费税。
除日本之外,另一个采取保险公司代办模式的地区是我国台湾地区。同样,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在厘定费率时不附加利润因子,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运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损益。强制责任保险费率收入免交营业税。
在代办模式下,保险公司对任何投保业务均无权拒绝承保,合同当事人各方非遇法律规定的事由,不得接触强制保险合同。
在制度层面尽快明确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
在国际上主流的经营模式相比,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模式上定位比较模糊,即非纯粹的市场化经营模式,也非纯粹的保险公司代办模式,两种模式的特点在我国的经营模式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其中,保险公司代办模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基础费率,而非市场化费率;费率制定不以盈利为目的,保监会按照“不盈不亏”的原则审批报销费率;保险公司无风险选择权,对投保请求不得拒绝或拖延;要求保险公司将交强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市场化色彩则主要体现在:交强险经营的盈亏后果均由保险公司承担,政府不提供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经营模式的模糊,造成了保险公司在经营上的困惑和地位上的尴尬。一方面,交强险的经营占用了保险公司的大量资本金(约占产险行业整体资本金的1/3),但在制度安排上却不能为公司出资人(股东)带来利润(有时还要承担经营亏损),是对出资人的不公平。另一方面,模式不清造成社会对保险公司经营效果评价尺度的混乱。公众普遍将交强险看作一项“公益事业”,认为交强险“盈利即错误”“亏损即是利润转移”,对保险公司在经营行为、成本控制上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却忽视了保险公司现实商业化运作中的合理利润和经营风险,使得保险公司无所适从。从国际经验看,各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均享受国家财政支持。比如,如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则政府给予一定的代办费,公司无需承担盈亏结果;如由保险公司进行商业经营,则政府给予营业税减免等,公司盈亏自负。但在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尚未清晰,目前在政策层面并没有明确保险公司是替政府代办还是在商业经营,这也使得商业保险公司所处地位十分尴尬。
业内人士认为,科学合理的经营模式是交强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但我国无论采用哪一种交强险经营模式,尽快明确经营模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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