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理赔金打折
发布日期: 2012.01.06
导读:日饮三斤白酒,这可不是英雄做法,非但伤身伤神,还伤财,详情请看下文。
案情回顾
某年1月份,尚某为丈夫购买了一份综合意外险,将自己填写为受益人。这份综合保险中包括意外伤害险、意外医药补偿、意外医疗保险等,保额21万余元。购买两年后的2月份,尚某的丈夫不慎从楼上摔下,送院抢救不治身亡。同年3月份,尚某备齐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打折赔付。
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投保前有长期饮酒史且饮酒量逐步增加,尚某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这个事实。保险公司核保后,决定将保费提高一倍,并按保费实际缴纳的保费占应缴保费的比例,支付尚某10.8万元。尚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审理过程
保险公司辩称,在审核理赔资料时发现死者病例上记载:“自1998年起长期饮酒史且饮酒量逐步增加,致使身体机能严重受损。”为核实情况,保险公司还调查了被保险人的过往病史及就诊情况,发现其在2008年至2009年先后两次因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住院,第一次住院104天,医生在病例上注明患者每天最大酒量达3斤,易醉,伴人格改变;第二次住院时医生诊断患者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末梢性神经炎,高血压2级中危,酒精性脂肪肝、脑萎缩。
保险公司称,尚某在投保时书面确认被保险人过往没有饮酒习惯,足以影响自己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费。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完全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扣除保费。保险公司没有这样做,而是折价理赔已经是非常优待了。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实信用合同,当事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被投保人故意隐瞒酗酒的事实,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故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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