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险须知:详读免责条款
发布日期: 2011.11.25
导读:在保险条款中,通常保险公司都会用加粗加重的字体向投被保人显示免责条款的内容,足以看出免责条款的重要性。本案正是因为免责条款的不清晰导致的理赔纠纷。
案情回顾
去年5月份某傍晚,王某开着货车到一个村庄。但是天色已晚,同时在下着淅淅沥沥的小雨,空气可见度很低,在王某倒车入库时,撞断了旁边一个建造房屋用的脚手架。不巧,脚手架在倒地时拉断了路边的高压电线。正如多米诺效应一样,高压电线顿时短路,导致村里多户人家的家用电器烧坏。
对此,交警大队经过一系列调查,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王某所在的运输公司赔偿了各种损失共6.4余元。几天后,运输公司要求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高压线维修费等共计2万余元,至于其它的如电视机、电脑损失赔偿,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认为是“间接损失”,属于免责条款里说明的内容。
案情分析
王某感到十分纳闷,保险公司并没有跟他说过此次事故是属于免责事项的。保险公司却称,他们曾经过告知过车主,只是当时的车主并不是王某。
原来,这辆货车最初是宁波的徐先生所有,两年前,徐先生将车转让给了王某。保险公司表示,最初投保的是徐先生,当时保险公司已经向徐先生明确说明过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上,这些免责条款也都是黑体加粗显示,投保人徐先生也签字并作出申明。而后来徐先生将车转让,相关的权利、义务也延续给了王某,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再次就免责条款向王某进行明确说明。
原告方王某坚持认为,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责任。
审理结果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达成了一致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先生3万元。
庭后,法官表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有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保险车辆转让后,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原告王某,保险公司自然有义务向原告明确说清楚免责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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