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停江边坡道不幸落水 保险公司以车“滑入”水中拒赔
发布日期: 2013.08.29
导读:南京市民彭女士把爱车借给朋友,结果朋友将车停在江边,刚离开,车子就从坡道冲下掉入江中,两天后车子被打捞上来。对此,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碰撞、倾覆、坠落……”的情况可以赔,但彭女士的车子是“缓慢地滑入江中”。
车辆到底是“坠”还是“滑”进江里的?双方吵了半天也没个结果,近日玄武法院给这个纠纷画上了句号。
(1)车子是怎么落水的?
2011年9月23日,朋友严先生因急事向彭女士借车。之后,他把车停在江心洲汽渡南岸待渡区路面上。没想到他刚离开,车辆就从坡道冲下坠入江中。虽然报了警,无奈江水十分湍急,打捞了整整两天车子才捞上来,爱车出险基本是报废了。
彭女士看了保险合同,其中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倾覆、坠落……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当时的接出警工作登记表上也明确写着这辆车是“坠入江中”,彭女士以此认为,这次事故导致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2)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
可保险公司不这么认为。首先,保险公司认为这辆车不是“坠入”江中,而是倒溜出了事。公司的理由是,现场坡度很小,车辆只可能是缓慢滑入江中;而保险条款附则中对于坠落的解释为“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也就是说,彭女士的车倒溜滑入江中这种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其次,根据彭女士提供的车辆损失鉴定清单,车损主要是发动机的损失。而根据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为了证明自己尽到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还特意拿出保险单,不过经过核对笔迹,上面的签名不是彭女士本人所写。
(3)法院又是怎么判的?
玄武法院审理认为,彭女士可以拿出出警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是车子落入水中造成的。而保险公司称,车子是缓慢地滑入江中,无整车腾空的过程,这是保险公司主观判断,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认为,彭女士的车子落入江中,符合“坠落”的情形,根据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车辆坠落产生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至于保险单,由于签名不是本人所写,所以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车辆损失、拖车费、施救费、评估费共94810元。
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王书赟表示,如果落差大,腾空了,属于“坠落”或“倾覆”。但如果水不深,撞到河底了,就属于“碰撞”。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保险公司都应当赔偿,这与车内有没有人,没有直接的关系。“除非是人为故意发生事故,这种情况可能不赔。”至于发动机的损失,由于有免责条款,只要保险公司之前告知投保人,这部分可以不赔,但也不是一棍子打死,还得看事故具体情况而定。
当风险变成已定实施时,对人身、财产等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进行的事后补偿。同时也可以避免因过失所付的赔偿责任而导致的经济困难,更重要的是,它是第三者利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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