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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保险市场提升保险公司质量,保监会拟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7.10.11
为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提高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我会拟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2号),方案如下:
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2号)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现就以上修改方案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law@circ.gov.cn
(二)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邮编:100140
(三)传真:010-6601187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28日。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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